证券市场行政处罚类型分析
2017-09-28
作者:澜亭资本市场团队 许霄腾律师、林樱律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除此之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定其他行政处罚。因此明确证券市场行政处罚的类型对于证券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拟IPO/新三板公司股改审计基准日确定后能否发生股权转让?
2017-09-28
作者:澜亭资本市场团队 曹凯彬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计划登陆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的企业,各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多对企业的持续经营时间提出了要求,如IPO要求公司持续经营3年以上,新三板要求公司持续经营满2年。有限公司以账面净资产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的话,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算。企业为尽早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转让,通常采用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将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需要确定某一日作为股改审计基准日,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确定的基准日时点的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确定折股的净资产值。实务中时而会遇到在股改审计基准日确定后到创立大会召开前,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股权转让或增资,由此引发对股改基准日确定后股权转让行为对公司整体改制的影响的探讨。
关于判断投资型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析
2017-09-28
作者:澜亭资本市场团队 林樱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于2017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有关问题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未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备案材料且承诺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型合伙企业,注册时应补充提交经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出具的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意见,对申请机构是否为合法有效存续机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主营及兼营业务是否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企业资金来源是否存在非公开募集的资金等事项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要针对前述情况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就需要针对投资型合伙企业的性质进行分析。